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2月21被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05月19日被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05月27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0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下午16时许,石某某、石某甲父女与石某乙、骆某某夫妇因家庭矛盾在唐县**乡**村发生打架,石某某用刀将石某乙刺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石某乙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848号);7.现场勘验笔录: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霍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 起诉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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