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1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内,因酒后与黄某某发生争执,遂持酒瓶将黄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犯罪后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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