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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8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26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甘肃省礼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汪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南曦大厦附近的天桥上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随后于2019年8月5日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南曦大厦A座2506室持碎啤酒瓶与被害人汪某某再次发生互殴,致被害人汪某某体表多处开放性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曦大厦A座2506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彦霖

书  记  员王泽伟

                           2019年12月6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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