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4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沈阳市铁西区**绿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宿舍内,因其员工车某某与另一员工李某某发生口角,车某某将李某某打伤,被告人石某某在教育被害人车某某的过程中,被害人车某某不服,被告人石某某将被害人车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车某某右眼眶内、上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骶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石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石某某在侦查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石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长伟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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