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30分许,赵某某、石某某、赵某某等人相邀在刘集乡团结村一社赵某某叔叔的家(赵某某)里饮酒,赵某某等人相继离开后,石某某与赵某某两人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石某某在赵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后石某某顺手拿起菜刀在赵某某头部打了一下,致使赵某某受伤。
2020年1月6日,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对赵某某CT诊断报告:1、左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并筛窦及左侧上颌窦积血,左眼球后脂肪渗出明显,左眼睑肿胀;2、鼻骨左侧骨折;3、头颅CT平扫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外伤出血征象,必要时复查。
2020年1月13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对赵某某出院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皮肤淤血、左眼睑骨骨折、左侧额部皮肤裂伤(已缝合)、鼻骨骨折。
2020年1月6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石某某主动到刘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5月27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石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石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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