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55岁,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64********,毛南族,务农农民,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看到被害人石某乙从自家大路上经过时,石某某质问之前石某乙打伤其眼睛一事如何处理(原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因石某某认为石某乙说话不好听,随后被告人石某某便在家门口菜园子边拿得一根木棒追打被害人石某乙,导致石某乙身体多处损伤 。

案发后, 经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乙的左侧肋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肩胛骨对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横突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石某乙陈述;

2、证人石某甲均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4、平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5、被告人石某某对作案凶器木棒的指认笔录及照片;

6、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

7、被告人石某某抓获经过;

8、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末能理性处理私人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石某乙身体三处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应认定为坦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忠祥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