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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东海县**镇**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时风牌柴油三轮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委托并以8600元的价格自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经查,该车系徐某某(已判刑)、宋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5日在郯城县**镇**村大队部西盗窃宋某乙的赃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宋某乙陈述;另案人徐某某、宋某甲、张某某供述;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赃车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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