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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开设赌场)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7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郯城县**坊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楼村**组**号。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至本区**镇**街**号的**小学西南角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上址的一辆爱羚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藏匿于本区**镇**村2063号的小屋内。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52元。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执照复印件、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20年2月6日晚其电动自行车的被盗情况,其对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6日晚被告人石某某推回一辆电动自行车。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石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发还给被害人崔某某。

4.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52元。

5.被告人石某某的数次供述、辨认笔录及其签字确认的电动自行车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石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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