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7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被博某某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赵某甲(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杨某甲(已逮捕)、蒋某某(已逮捕)、赵某丙(已逮捕)等人先后在博某某许良镇吴爻村一无人居住的窑洞、博某某月山镇西凡厂村赵某丁家以交替更换赌场位置、设置赌场放哨人员、安排专人接送参赌人员等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非法抽头渔利四万余元。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交非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板凳五个,简易桌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羁押证明、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及图片、办案说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认罪认罚承诺书等;3.证人证言:王某乙、乔某某、赵谋丁、胡某某、赵某戊、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逯某某、毕某甲、蒋某某、赵某乙、毕某乙、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丙、杨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2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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