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晚、27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分别在嘉鱼县新街镇沙湖岭村张某某家中、嘉鱼县新街镇何家畈何某家中开设赌场,邀约多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展赌博活动。石某某在赌博活动中担任宝官从中抽头渔利,并聘请张某帮助其收钱、赔钱,张某某在赌场周围望风。
2016年11月27日晚23时许,嘉鱼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19人,现场缴获赌资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郭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从中牟利,组织邀约他人开展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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