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2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盛派出所治安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2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5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9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盛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到鞍山市公安局**分局报案指控:2002年11月份,在鞍山市**区**管内杨某某家,被杨某某在给其喝的水中下毒,造成其下身流血、呼吸困难。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6年6月10日鞍山市公安局**分局作出不予立案侦查决定。2006年6月29日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复议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判决。
自此,被告人石某某便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为由多次进行上访。2010年6月25日,经辽宁省公安厅决定:石某某信访事项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认为终结访案件。但被告人石某某仍继续上访,相继于2012年2月至9月份期间,因在北京非正常访地区上访及在鞍山市公安局门前滋事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予以治安警告1次,行政拘留3次。
2013年12月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5日,2015年9月16日、24日、26日,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九次又到北京非正常访地区中南海府右街周边等地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训诫书九份、情况介绍四份、处罚建议书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四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复印件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一份;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到非正常信访机关上访,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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