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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嘉园**栋**室。2011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酒后至本市雨山区**镇**浴室,借无人给其按摩为由,无故将该浴室二楼技师休息室的房门玻璃踹碎。经鉴定,该玻璃价值人民币10元。

2.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至本市雨山区**镇**嘉苑小区**栋楼下,无故将**栋**楼的门禁锁砸坏。

3.2020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至本市雨山区**镇**嘉苑小区门口,无故殴打该小区保安员王某某,并将该小区门卫岗亭玻璃砸烂。经鉴定,该玻璃价值人民币46元。

4.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至本市雨山区**镇**嘉苑小区,后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钟某某并脚踹出租车。

5.2020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至本市雨山区**镇**嘉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无故将该办公室桌上的电脑显示器、花盆、茶杯、卤菜扔到地上,造成花盆、茶杯、卤菜损毁。经鉴定,该卤菜价值人民币48元,玻璃茶杯、吊兰不予鉴定。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口头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接报警记录、情况说明、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附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出警证明、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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