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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庙**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后,在临泉县庙**镇**足浴店内,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容留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后胡某某示意武某某男友孟某某(已判)介绍其他卖淫人员到该店,孟某某通过刘某某(已判)介绍范某某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足浴店和卖淫女对卖淫收入按照四六分成,胡某某、石某某负责日常卖淫收入的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范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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