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0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暂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巷**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宁乡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2019年4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4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5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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