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0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暂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巷**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宁乡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2019年4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4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5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黄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