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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在其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的家中容留冯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9日或10日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冯某某、“烂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6日早上,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捉获。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辛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涉案吸毒工具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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