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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先后于2020年正月的一天、2020年5月底的一天、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在其位于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文书、尿检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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