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初的一天、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5月28日,在其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五次容留某某甲、齐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搜查、称量笔录等;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子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媛

检察官助理:代国强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