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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廉租房**号楼**单元**楼**户,下岗工人。2015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房**号楼**单元**楼**户石某某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2、2015年9月21日18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蒋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房**号楼**单元**楼**户石某某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四小包,净重0.46克。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案证:案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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