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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本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湾***城*栋****室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史某某、肖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1日,石某某本市**路***号*单元***室先后容留童某某史某某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颗。

2.2019年6月26日,石某某在本市**湾***城*栋****室容留史某某吸食毒品,两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约0.1克)。

3.2019年7月23日下午,石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史某某吸食毒品,两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约0.1克)。当晚,吸毒人员肖某某到石某某家中,石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约0.1克)一小袋给其吸食。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童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提取、指认、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微信转账截图等视频资料;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俊

检察官助理 石静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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