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街**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在其位于仁某某**镇**街**段**号**小区**栋**单元**楼的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冰毒卖给蒋某。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2月初、12月中旬、12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3次容留熊某某在其位于仁某某**镇**街**段**号**小区**栋**单元**楼的住处吸食冰毒。同年12月21日、12月22日石某某2次容留蒋某在该住处吸食冰毒。2019年12月24日,石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在石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832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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