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路**段**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在仁某某**镇**路**段**街**号**单元**号自己房屋开设无名家庭旅馆,其在家庭旅馆内容留、介绍张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并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招揽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居住于仁某某**镇**路**段**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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