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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223********392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屯,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房。因卖淫,于2009年被吉林省伊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01月0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01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05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02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02月01日、2019年0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18年12月05日、2019年02月19日、2019年0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01月01日至01月08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路某某旅店南侧一门市房,其自己经营的无名按摩院内,先后以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介绍王某某、谭某某、袁某某等人向嫖客孙某某、臧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提供性服务。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01月0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袁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臧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5.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微信交易记录截图;9.银行卡照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10.情况说明;11.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9年04月26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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