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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在汤阴县**KTV包厢内,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因琐事与服务生发生争执。汤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霍某某接出警指令后,带领辅警吴某某、张某某到达现场,石某某等人拒绝配合调查,民警依法对石某某等人口头传唤过程中,石某某抓伤张某某右上臂,殴打吴某某面部。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警证明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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