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副局长廖某某带领民警阳某某,辅警林某某、周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调查有关案件,需找被告人石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公安民警先叫***村村民通知被告人石某某让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石某某不予理睬。后民警在***村一条巷子内找到被告人石某某,即准备上前对其询问,被告人石某某突然用右手朝廖某某副局长脸上打过去。民警表明身份后,被告人石某某拒不服从,还想继续殴打民警。在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石某某控制的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继续反抗,用嘴咬伤辅警林某某的右手臂,并用手抓伤民警阳某某和辅警林某某的手背等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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