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从福建省莆田市搭乘郭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到梧塘镇后被告人石某某拒绝下车,后郭某某驾驶出租车到梧塘派出所门口报案,梧塘派出所当时值班民警黄某某在处理警情时,被被告人石某某殴打致伤。2019年1月30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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