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397号
被告人石永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村*组,案发前租住威宁自治县*****办事处大数据中心对面搬迁房。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16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2月20日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永海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永海系贵州七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以下简称七彩居装饰公司)法人代表。
2017年8月,石永海带威宁自治县租住琅玉酒店对面江彦岗房屋,并以七彩居装饰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承接房屋装修工程。
2018年4月30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刘峰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刘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奥体花园的房屋,合同总价款12.6万元,完工期2018年8月1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刘某某装修款共计10.6万元。
2018年6月6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饶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饶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银龙幸福小镇对面的酒店,合同总价款48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10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饶某某装修款共计30万元。
2018年6月7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孔某甲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孔某甲位于威宁自治县梁才学校后面的安置房屋,合同总价款6.6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8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孔某甲装修款共计5.6万元。
2018年6月9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孔某乙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孔某乙位于威宁自治县东风镇街上的房屋,合同总价款13.5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11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孔某乙装修款共计13.6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曾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曾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新世界的房屋,合同总价款8.5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17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曾某某装修款共计6.42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陈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奥体花园的房屋,合同总价款11万元,完工期2018年10月27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陈某某装修款共计5.5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代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代某某和管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和风世纪三楼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2.5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25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代某某装修款共计10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七彩居装饰公司与臧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装修臧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聚源豪城的房屋,合同总价款8.38万元,完工期2018年9月30日。石永海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取臧某某装修款共计3万元。
2018年9月中旬,石永海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
另查明,石永海用于部分履行与刘某某等人的装修合同所产生的原材料费用、员工工资、劳务人员工资,大部分均以“暂时无钱”为借口未予支付。至石永海逃匿日,石永海“拖欠”姚世寿等9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9.24万元,“赊欠”管某某等人材料款共计6.4975万元,“拖欠”赵某某等劳务人员工资共计18.67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装修合同;3、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石永海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永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支付合同款项,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84.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永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军 张道鹏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永海现押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报告书一册、存款账本一册,票据七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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