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甘肃省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岷县**镇**村**号,务工。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新疆且末县务工时捡到一本名为“林某某”,身份证号为62242919 90********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因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遂产生变造该驾驶证供自己使用的想法。2019年12月28日,石某某将捡到的“林某某”的驾驶证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并于2020年3月15日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正副本;
2.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石某某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持有的“林某某”的驾驶证,经查询与驾驶人照片不符;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事实;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对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辨认的情况;
6.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被讯问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石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岩
检察官助理:谢梦迪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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