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2********,汉族,高中毕业, 住河南省登封市**街道办事处**村*爻*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市区书院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书院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1.2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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