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45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住**镇街道**期小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0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演礼村公交车站处,与未知名人驾驶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车损、石某某伤,肇事后未知名人驾车逃逸。经对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在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东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