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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籍贯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里**号。2019年12月2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行政罚款300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区**街**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后民警将石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并将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61.72mg/100ml;石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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