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管委会**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3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Q3****号白色**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西五公路于楼村武庄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其当场查获并提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石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8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石某甲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管委会**村委**村7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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