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里**栋**单元**室,打工人员。2014年4月24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白色本田牌小轿车,沿市区“夜宴”迪厅门前道路由北向南出路口时,该车右前角与左转弯进入路口的李某某驾驶的甘C*****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左前角相撞。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石某某鲜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师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石某某的辩解与供述;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9352****;
2.侦查卷1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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