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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时29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国道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河区西果园交警检查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结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4.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春刚

检察官助理:梁  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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