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石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的一个夜宵摊吃夜宵时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花候路由南往北逆行至长托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逃走,后被被害人黎某某开车追上,被害人黎某某发现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车,随即报警。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检验报告;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3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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