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伊川县**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从郑卢高速**收费站下站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因其拒不配合民警呼气酒精检测,遂被带至孟津县**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2019年7月29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3940号)显示:所送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洛阳市高速交警支队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单、机动车信息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醉酒后驾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朝斌

检察官助理:康玮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于洛阳市伊川县**镇**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