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8****小型客车沿桃城区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吉美超市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9.5mg/100mL,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4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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