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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冀B9****桑塔纳小型轿车行驶至张承高速五一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06 mg/100ml。同日21时11分,高速交警张家口支队崇礼大队委托医务人员依法提取了被告人石某某血液样本,经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到案经过、被告人石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被告人石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被告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影像资料DVD。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苏晓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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