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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湘G*****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官坪居委会符家村**幼儿园接上1名老师及22名学生,驶往永定区尹家溪镇禹溪方向,当日15时30分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官坪居委会符家村前路段被张家界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员7人,实载24人,超过额定乘员243%,属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向某某、黎某、刘某某、赵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人车合一照片;  

5.视频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17****;

2. 侦查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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