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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00时16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搅拌站路段时,遇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粤C5****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发生两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王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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