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楼**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U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环城高速-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海龙路西52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
4.道路交通违法案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92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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