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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石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工地的一个小饭店里吃饭时饮酒,当天14时许,石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清区归德街道垛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5±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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