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现住孟连县**镇**村***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云J*****车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01时54分,行驶至**路**路段处时,撞到未在人行道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77mg/100ml血。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勘验、提取血液样本等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证人李某某等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孟连县**镇**村***寨*号,联系电话1376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碟;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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