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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21时某某,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A67****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平林大道双龙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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