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1时05分,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机场高架桥入口至机场高架桥出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酒后驾驶,经提取石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结论为: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1.84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1.84mg/100ml;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3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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