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21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路线图、时段路段说明、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驾毒驾检验收案送检登记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具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和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素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9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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