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2018年7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21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路线图、时段路段说明、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驾毒驾检验收案送检登记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具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和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素梅

                 2020424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9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