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A****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往林荫路都和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李林荫村支路重百后门路段时,与艾某某停在路边的渝A0****小型客车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石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艾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进行事故勘察时,被告人石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民警发现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遂将石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2020年8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晚,石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艾某某1500元。

2020年7月16日,民警电话通知石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渝AA****摩托车图片等物证;3.石某某驾驶证、渝AA****摩托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4.证人李某某、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栋**单元**,联系电话1521343****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