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80********,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点30分左右,被告人石某某与朋友在大冶市**镇一家餐馆吃饭,期间石某某饮酒。当晚19时左右,石某某接到女儿电话,称身体不适。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牌小型客车回家,途中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被鉴定人石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9.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6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 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6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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