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十堰经济开发区**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东风雪铁龙牌白色小型轿车,由十堰市白浪西路**厂往白浪中路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白浪中路**中心路段时被查获。经检测,在石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7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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