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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济源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村,现住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豫UH****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济源市东二环赵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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