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06年9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3时27分,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藁城区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华路高速路口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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