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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住本村。2006年9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藁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3时27分,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藁城区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华路高速路口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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